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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作 者:admin发布时间:2012-07-23 09:43:11

 为进一步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追踪学科前沿和学术交流能力,拓宽研究生知识领域,促进学科间的交叉与渗透,活跃校园学术研究氛围。同时,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和考核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类型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前沿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班等。此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其学分列入培养方案的总学分。
  第二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学校、研究生院及各联合培养单位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应参加。凡校外学术组织或省、部、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
  第三条 各大学医院、院系及联合培养单位均具有积极举办各类学术报告的义务,并应加强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开设研究生学术讲座,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一次 , 硕士生导师每两年至少讲一次;同时,倡导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开设研究生学术讲座。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培养单位间的学术交流,各单位应提前一周将本单位拟开展的学术活动,包括具体的时间、地点、主讲人及讲座或报告题目等信息上报至研究生院教学与培养办公室,并张贴学术活动通知。研究生院负责将相关信息公告于研究生院主页。
  第六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作学术报告的培养环节由各培养单位以学科或科室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学术报告的内容应事先经导师审查,合格者才能作报告。活动应有相关专业研究生、导师等参加。活动遵循学术报告会的议程完成。
  第七条 鼓励研究生特 别是 博士生用英语作学术报告。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各项内容,须按照《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册》中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导师督促、检查、按规定给予相应学分,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答辩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专人对应届毕业生《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册》进行审核,将修满规定学术活动学分的研究生名单汇总表(附件 1 )上报研究生院。凡未达到要求的学生,学校将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学分要求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一定数目的学术活动,满足相应的学分要求。
  1 、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8.0 学分(其中本人作学术报告不少于 3.0 学分);
  2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5.0 学分(其中本人作学术报告不少于 1.5 学分);
  3 、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4.0 学分;
  4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2.0 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标准
  1 、参加学术活动
  ( 1 )参加院系组织的学术活动 0.2 学分 / 次
  ( 2 )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术会议 0.5 学分 / 次
  ( 3 )参加全国或地区性学术会议 0.5 学分 / 次
  ( 4 )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0.5 学分 / 次
  ( 5 )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1.0 学分 / 次
  2 、作学术报告
  ( 1 )学校或院系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1.0 学分 / 次
  ( 2 )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作学术报告 2.0 学分 / 次
  ( 3 )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分会上作学术报告 1.5 学分 / 次
  ( 4 )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壁报上展示论文 1.0 学分 / 次
  ( 5 )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3.5 学分 / 次
  ( 6 )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获得优秀论文奖 3.0 学分 / 次
  ( 7 )国际学术会议上获得优秀论文奖 4.0 学分 / 次
   3 、其他未尽项目参照相关标准确认学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项工作抽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7 级研究生开始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天津医科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活动信息登记表(表样)                

 


    天津医科大学修满学术活动学分研究生名单汇总表                    
 

 

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07年8月28日